原本以為這本應該主要在講智財方面的一些問題,

但結果反而講購併或者公司治理方面還比較多.

 

企業併購條件:

市值不可太大/ 需有完善法律/ 有適當的標的數量/ 資金充足.

 

台灣產業併購:

經營與治理逐漸脫鉤, 海外併購逐漸盛行, 新法治的實行(ex, 以債/物/股入股),

台灣法治傾向原公司派, 收購股權或委託書, 以及借殼上市和敵意併購.

 

美國產業併購:

現金要約的法律規避, 驅鯊條款(分期改選董事/超高比例決議/公平價格/董事多元考量),

毒藥丸(膨脹股數), 發行不同等級股份, 黃金降落傘, 白馬騎士.

 

大陸產業併購:

漸少外資投資限制,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(強制要約/協議收購/集中市場競價),

國退民進的政策轉移.

 

購併須知:

意向書雖非同合約, 但亦有其法律效力存在. 合約操刀者勝.

合併注意三大日(財報日/簽約日/成交日).

 

股東權利保障:

股東制止請求權/ 訴請解任董監事權/ 股東代位訴訟權/

召開股東會請求權/ 撤銷股東會決議權/ 股份購買請求權/

損害賠償請求權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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