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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本以為這本應該主要在講智財方面的一些問題,
但結果反而講購併或者公司治理方面還比較多.
企業併購條件:
市值不可太大/ 需有完善法律/ 有適當的標的數量/ 資金充足.
台灣產業併購:
經營與治理逐漸脫鉤, 海外併購逐漸盛行, 新法治的實行(ex, 以債/物/股入股),
台灣法治傾向原公司派, 收購股權或委託書, 以及借殼上市和敵意併購.
美國產業併購:
現金要約的法律規避, 驅鯊條款(分期改選董事/超高比例決議/公平價格/董事多元考量),
毒藥丸(膨脹股數), 發行不同等級股份, 黃金降落傘, 白馬騎士.
大陸產業併購:
漸少外資投資限制,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(強制要約/協議收購/集中市場競價),
國退民進的政策轉移.
購併須知:
意向書雖非同合約, 但亦有其法律效力存在. 合約操刀者勝.
合併注意三大日(財報日/簽約日/成交日).
股東權利保障:
股東制止請求權/ 訴請解任董監事權/ 股東代位訴訟權/
召開股東會請求權/ 撤銷股東會決議權/ 股份購買請求權/
損害賠償請求權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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